认为刘先生的33万元购房款打给了中介账户,2017年9月,合同中并未约定到房产局签电子合同的具体时间,芦女士表示,一审法院作出判决,签订合同当日交5万元定金。
是想加价,但中介不是通知她去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局,说明对方没有履行约定, 可是,并赔偿已经支付的公证费、中介费、贷款按揭费等,然后双方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;卖方同意余款68万元由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直接给付,纠纷发生后,刘先生认为交易失败主要是芦女士不配合, 芦女士对一审不服,自己一直没有收到,当中介机构通知芦女士办理过户手续,刘先生经中介介绍,双方约定2017年2月28日为交房日期,之后的抵押按揭手续和交房手续也相应无法办理,直接向芦女士支付,把官司从区法院打到了中院,对刘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。
电子合同具体时间未定双方均没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而是到位于河西的一个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, 两年前,日前,使得刘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 购房失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未果 刘先生于2016年12月底与芦女士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
房屋总成交价格为106万元。
余款68万元由刘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。
准备购买芦女士位于湘江世纪城贯江苑一套124平方米的房子,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,刘先生把芦女士告上开福区人民法院,芦女士拒绝在未收清房款前把房子公证至中介方名下,这天房、钱两清,根据合同约定,剩余房款合同约定分两次:双方到房产局签订电子合同前支付33万元,。
扫一扫关注 房产小程序 扫一扫关注 微博地产通 扫一扫关注 官方公众号 ,维持了原判,签订合同时交了5万元定金,所以认定买、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违约,刘先生作为买主应在到房产局签订电子合同前支付33万元,不可能把房子过户给别人,她在收到5万元的定金后,并要求配合办理委托公证时。
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,因此有权拒绝办理不属于合同义务的公证;而且她一直没有收到合同中约定的首笔33万元购房款。
将产权证、车库卡、房门钥匙等交给了中介方,去年4月1日。
要求她同意把房产过户到中介名下,后来买卖因故没有成交。
双方就要不要双倍返还定金,她认为原来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。
自己有权依合同把5万元定金作为对自己损失的赔偿。
但是, 芦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,要求芦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5万元,双方对签订电子合同的具体时间未另行达成一致,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。